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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经审计的实现数和本年预测数,本年预测数应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会计数。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盈利预测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全文完整披露该审核报告的内容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如果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在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因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境内外披露的报告期末净资产及报告期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
  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帐务调整的,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帐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30%的,应说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历次验资报告,简要说明每次资本变动与资金到位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期间的下列各项财务指标:
  (一)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二)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应收帐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四)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五)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总(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总(净)资产
  (六)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八)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究发展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以上财务指标中,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其余指标视具体情况以合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计算。
  发行人还应披露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发行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些指标的计算及其披露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做出的与本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的时间和范围口径大体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行人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一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的发展战略;
  (二)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
  (三)产品开发计划;
  (四)人员扩充计划;
  (五)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
  (六)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
  (七)再融资计划;
  (八)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
  (九)深化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划;
  (十)国际化经营的规划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募股资金运用对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进行发展趋势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等。

第十二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通过本次发行募股资金的总量及其依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募股资金投向项目的主要意见;
  (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募股资金运用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条 发行人应充分考虑实际募股资金量不足或超过所申报资金需求量的可能。所筹资金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来源及落实情况;所筹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披露多募资金的大体安排及资金管理措施,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情况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一条 如属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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