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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九十二条 如发行人运用募股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以避免同业竞争,应予以披露。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第九十四条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其他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六)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七)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八)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应披露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关联关系的实质,发行人董事会应对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九十七条 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或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
  第九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对上述比例的披露应说明比较的口径。
  第一百条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5%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 对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
  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是否由其签名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第一百零二条 应披露进行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交易是否通过招标,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的公允声明。
  第一百零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发行人的业务经营;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是否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
  (三)专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实体或辅助设施,是否纳入发行人,或转由市场第三方进行经营;
  (四)对既为发行人服务,也为股东等关联方服务的实体或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设施,是否确保发行人与其交易和定价的公平。
  (五)其他任何有利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各关联方签订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协议或合同,并说明对这类协议或合同是否还会续签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股资金运用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合资项目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所发表的意见。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及国籍;
  (二)性别;
  (三)年龄;
  (四)学历;
  (五)职称;
  (六)主要业务简历(可披露其主要的业绩记录);
  (七)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八)在发行人担任的现任职务;
  (九)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上述人员所签定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以及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应按如下类别披露上述人员在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一)个人持股,即以上述人员的名义,或由其授权或指示他人代其持有的股份;
  (二)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持有的股份;
  (三)法人持股,即上述人员通过其近亲属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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