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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四)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五)电话、传真号码;
  (六)互联网网址;
  (七)电子信箱。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情况;
  (四)发行前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披露这些行为的具体内容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这些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层、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所进行的历次资产评估,以及进行审计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变更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简介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发起人或股东做到分开,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型的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二)外资股份(若有)持有人的有关情况;
  (三)持股量列最大10名的自然人及其在发行人单位任职;
  (四)股东中的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五)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
  (六)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如果股东总数超过10名,但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足10名时,则应按持股比例,列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及简要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出现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主要披露以下情况:
  (一)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二)内部职工股发生过转移或交易的情况;
  (三)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包括发行时最大10名持有人的情况、以及发行前托管的最大10名持有人的情况,托管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原因,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的差额、托管完成时间,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本次股票发行前托管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
  (四)发生过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和超比例发行的情况,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情况,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情况;
  (五)对尚存在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六)对发行人存在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持股和转让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发起人(应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
  (二)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如发起人或股东为企业法人,则应披露其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等。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组织结构,包括发起人或股东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发行人还应标明组织结构的具体组织联系。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前条所述主体的主要业务、基本财务状况(应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主要管理层以及其控股和参股单位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若从事控股或投资管理的,除披露上述情况外,还应披露对外投资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处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影响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技术替代、消费趋向、购买力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指出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包括自身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市场份额变动的情况及趋势,同行业竞争的情况。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简介其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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