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