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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展览是展示行业发展成就、开展技术交流和进行经贸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加强管理,提高办展质量,使之规模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展览、是指以信息产业部名义主办(含联合主办)、支持、赞助的在国外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展示会等。
  第三条 部办公厅负责归口管理信息产业部的展览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部的展览计划;督促、检查有关办展工作;筹划、组织以部名义主办的展览;协调解决展览有关问题。

第二章 举办单位及职责

  第四条 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信息产业部为主主办的展览,其承办单位应是信息产业系统有关单位。举办国际性展览,其主要国内承办单位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或科技部批准具有外展权的有关单位。
  第五条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展览的方案和计划,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招展布展及会务事项。
  第六条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以及主办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展协议或办展委托书,明确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必须维护参展、参会单位的合法权益,其广告、宣传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招商招展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寻求行政干预。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办以部名义举办展览的单位,应于上一年的6月底以前将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申报的主要内容为:申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格;展览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及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联合办展或委托办展的协议等。部办公厅应于8月底以前将审批意见回复申办单位。
  第九条 部办公厅商有关司局审核并拟定出信息产业部展览年度计划,征求相关主管部领导意见后报部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原则是:严格控制同类展览,鼓励联合办展;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水平高、定期举办的展览;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承办的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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