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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证监发〔2001〕37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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