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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5号)


  现发布《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
  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
  第三条 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我国卫生资源、对供精的需求、精子的来源、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
  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三)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五)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
  (六)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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