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 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5篇)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