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承包经营户、 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
,互相尊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