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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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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20050819
2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议 19890425
3 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若干规定(1989修正)[失效] 19890425
4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20060731
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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