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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
 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


  近几年,工会系统职工技协普遍建立了有偿技术服务机构。为支持职工技术协作活动的开展,促进技术进步,现对工会系统全民所有制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含县)工会系统直属的有偿技术服务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底止,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厂矿企业工会技术协作组织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全年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对县以上工会直属的有偿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工会技协组织,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外的其他经营所得,应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有偿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企业工会技协组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财务上要与行政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要建立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设专人管理财务工作。具备上述条件,方能享受规定的减免税照顾。严禁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各种所得纳入有偿技术服务所得当中偷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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