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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第十条 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和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必须经该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进入设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还须征得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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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19880330
2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19880330
3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失效] 20011212
4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 20080916
5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0614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梳理执法依据结果的公告 20060816
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见 19920324
8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19880330
9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10320
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 20071024
1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19900124
地方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19890501
2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19881226
3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 20060825
4 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90修正) 19900306
5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19890501
6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 20060825
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80410
8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3号) 20060825
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90310
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集和销售发菜切实加强甘草麻黄草管理的通告 20000906
11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200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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