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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7篇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交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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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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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20808
2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0112
3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19891103
4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1112
5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19880330
6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10405
7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 19880829
8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19881213
9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0108
10 国家科委负责人发表谈话关于实施技术合同法涉及的技术成果评价和权属问题的说明 19880905
11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19910617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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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19931103
2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失效] 19881227
3 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00110
4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19901110
5 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19940329
6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890403
7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199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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