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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失效]
  2.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的;   3.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经营的;
  4.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但被代理人在知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作否认表示的除外;
  5.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
  6.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未经批准的,或者其重大变更或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
  7.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采用胁迫手段,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为要挟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按不公平的条件订立合同的;
  8.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的;
  9.合同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四、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撤销问题
  一方当事人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订立出于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二)合同显失公平。
  被撤销的涉外经济合同从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涉外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条款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在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如果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假借签订涉外经济合同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除确认合同无效外,还应当追缴双方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方,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处罚;发现有经济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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