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发布日期:2000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5日)废止(原因: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7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8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在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

 一、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信贷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除外。
  (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上述经济合同,以及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港澳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经济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案例
标号标题日期
1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20040401
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乡镇第三产业公司诉德国阿丝德有限公司、香港欣季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无效纠纷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51018
裁判文书
标号标题日期
1 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等购销手套机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30610
2 冼基利律师行等与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代理费纠纷上诉案 20000825
3 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与海宁市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19980619
4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20040401
5 主光石油株式会社诉无锡中瑞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21225
6 双龙株式会社诉浙江越龙织造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20000508
7 海宁市进出口公司诉三星物产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质纠纷案 19980225
8 韩国CNK交易株式会社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19990906
9 美国恒达食品有限公司诉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日照日荣水产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19991227
10 黑龙江省翠峦林业局诉古郡集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 19990304
11 THEATERLIGHTELECTRONICCONTROL&AUDIOSYSTEMSLIMITED与珠海市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50111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