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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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