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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饮奶安全及稳定供应,使“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当制定实施方案,设立或指定有关部门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申报工作。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当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分批认定,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足够、稳定和优质的奶源基地。
  1.有稳定的合同供奶牛场,日供应鲜奶大于50吨以上。合同牛场应当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合同牛奶应当具有机械化挤奶设备,管道输送生鲜牛奶,并配备有制冷罐、不锈钢冷藏车,保证原料奶的冷链运输。
  3.合同牛场卫生防疫体系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定期检疫。
  第五条 供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应当符合GB6914-1986《生鲜牛奶收购标准》的规定,细菌指标符合Ⅰ级标准要求,牛奶中不含抗菌素。
  生产学生饮用奶执行GB-5408.2-1999《灭菌乳》中全脂灭菌纯牛奶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调味乳作学生饮用奶,纯牛奶的比例不低于80%。
  禁止用复原奶生产学生饮用奶。在学生饮用奶标准颁布之前,不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第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通过GB/T19000--质量管理认证或具有HACCP管理系统。
  2.具有正规的检验室,能够系统地进行乳与乳制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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