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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第七条 汞含量专项检测
  (一)检测单位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
  (二)抽样
  1.出口电池产品,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到电池产品的制造厂抽样;
  2.进口电池产品,由进口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
  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
  3.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本由申请人送交“汞含量检测实验室”检测。
  (三)样本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
  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签发有关单证
  1.样本经检测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样本经检测,其中有一个样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则判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签发“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不合格通知单”;
  2.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确认书》(正本)审核并签发含汞电池产品《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八条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进出口检验

  第九条 进出口电池产品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第十条 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不含汞进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含汞电池产品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汞含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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