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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新疆天山汽车厂全部产权并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新疆天山汽车厂
 全部产权并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78号 1994年7月2日)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请求划转新疆天山汽车厂国有资产的报告》(中重汽财字〔1994〕3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新疆天山汽车厂国有资产划转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函》〔新国业字(1993)46号〕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兼并新疆天山汽车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兼并以该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决算为准,帐面资产总额为4857.7万元,负债总额为3354.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03万元(含未分配利润-412.9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53万元,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国家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总额。并按上列实收资本额调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同时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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