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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宁波汽车制造厂和宁波汽车发动机厂资产划转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宁波汽车制造厂
 和宁波汽车发动机厂资产划转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64号 1994年6月4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宁波市财政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北京内燃机总厂兼并宁波汽车厂、宁波发动机厂、宁波车辆厂有关国有资产和财务指标划转问题的请示》(京财工〔1993〕1486号)和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关于宁波汽车制造厂和宁波汽车发动机厂国有资产划归北京内燃机总厂的请示》(甬财国资〔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将宁波汽车制造厂和宁波汽车发动机厂划归北京内燃机总厂的批复》(体改生〔1992〕83号),同意将宁波汽车制造厂和宁波汽车发动机厂的国有资产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划归北京内燃机总厂(北内集团总公司)管理。
  二、宁波汽车制造厂和宁波汽车发动机厂的国有资产按一九九二年财务决算数划转。宁波汽车制造厂国有资产总额为1155万元,其中:固定基金838万元,流动基金122万元,专用基金195万元。宁波汽车发动机厂的国有资产总额为335万元,其中:固定基金356万元,流动基金24万元,专用基金-45万元。如数增加北京市国有资产数额,相应减少宁波市国有资产数额。
  三、请双方做好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尽快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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