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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7日 [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
  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证,先统计土地面积并做好变更调查和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详查成果因调查比例尺所限未能查清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界线、用途和面积的,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土地申请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中注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没有明确全乡农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暂不发给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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