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
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
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
《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
《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