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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级医药技术情报部门必须开展劳动保护技术情报的收集、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解决劳动保护问题。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和存档。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明原因,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伤亡事故分类、等级划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对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抢救不力,事故扩大,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生事故的年度内取消评比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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