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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1〕315号 1991年11月22日)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推动股票市场的发展,积极有效地利用股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经国务院授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及有效引进外资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民币特种股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专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投资者用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式股票。
  第三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B种股票相关的业务,都须遵守《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上海市B种股票的主管机关,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B种股票的股息、红利及交易收益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六条 B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和分红时所用的外汇与人民币的调剂价格及在发行、交易等各环节所涉及的外汇事宜,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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