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类药品”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7月13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药品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近年来,一些加药用品发展十分迅速。虽然我部目前对这类药品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管理规定,但从其性质及作用来看,属于药品范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为加强这类药品的监督管理,防止乱批滥用,制订了一些管理规定,对这类药品进行了审批和监督管理。在我部没有做出具体管理规定之前,各地对这类药品的审批、监督管理,应参照《
药品管理法》、《
新药审批办法》、《
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