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4年7月5日)
陕西省卫生厅:
你厅(94)陕卫医函018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涂改、伪造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