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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第5.2.2.1条 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第5.2.2.2条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振动、照度、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第5.2.2.3条 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第5.2.3条 生产环境卫生学调查:调查生产环境状况,车间通风,采光照明,除尘排毒通风系统,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防护,高温作业防护和车间微小气候状况,以及相邻车间的影响,卫生辅助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5.2.4条 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卫生学预评价意见。
  第5.2.5条 测试点设置原则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条 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A。
  第5.2.5.2条 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B。
  第5.2.5.3条 生物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以动物的毛皮和羽绒为原料的加工业,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进行采样检验。
  第5.2.5.4条 在确定测试点的同时应绘制职业危害因素测试点平面分布图,格式见附录G。

第三节 现场测试

  第5.3.1条 测试条件:按设计时满负荷生产状况。
  测试频率:按照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第5.3.2条 测试方法: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毒物测定方法按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标准方法以及有关噪声、局部振动、微波、激光、电离和电磁辐射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暂无标准方法的,可参照国外方法,但必须加以说明。
  第5.3.3条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记录:尘毒作业测定记录、噪声测定记录、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格式详见附录H、I、K、L。

第四节 竣工验收标准

  第5.4.1条 评价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级。其评价指标见附录C。
  第5.4.2条 评价依据:计算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平均值,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则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的测试数据不求平均数)对Ⅰ级和Ⅱ级危害物质要注明最高值和最低值,未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合格,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5.4.3条 依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测试数据做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同时将调查和测试小结以及存在问题附于认可书后。

第六章 附则

附录A       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

  A.1 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测试点的选择原则
  A.1.1 测试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毒地点,尽可能靠近工人,但不影响工人的正常操作,且应避免生产过程中待测物质直接飞溅入收集器内。
  A.1.2 选择的测试点必须包括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点,并引作为重点测试点。
  A.1.3 在测试点上设置的收集器应在工人的呼吸带,一般情况为距地面1.5米。
  A.2 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原则
  A.2.1 测尘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尘地点。
  A.2.2 测尘位置应选择在接尘人员经常活动的范围内,且粉尘分布较均匀处的呼吸带,有气流影响时,一般应选择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或回风侧,移动式产尘点的采样位置,应位于生产活动中有代表性的地点,或将采样器架设于移动设置上。

附录B       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

  B.1 车间内噪声测试点选择原则
  B.1.1 若车间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车间内选择1-3个测点。
  B.1.2 若车间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小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所有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B.1.3 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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