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第五节 生活卫生设施

  第3.5.1条 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第3.5.2条 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3.5.3条 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
  第3.5.4条 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 施工设计与施工过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必须严格依照初步设计中的卫生要求与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设计。
  第4.1.2条 施工设计卫生预评价审查内容为总平面图、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及其它卫生防护设施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系统图。
  第4.1.3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初步设计的评价意见填写在施工设计卫生学评价书中。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4.2.1条 反映工业企业建筑群体场地水平的总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的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间距、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卫生预评价要求。
  第4.2.2条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分区内容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
  第4.2.3条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保持各车间的相对位置不互相影响,应把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烟雾的车间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

  第4.3.1条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档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米。
  第4.3.2条 车间操作台面的自然照度系数应不低于1.5%,建筑采光系数应为1∶6。
  第4.3.3条 厂房车间照明的设计应依据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选定照明标准,选择光源,确定照明方式,并依据照度计算设计灯具数量,容量及布置。
  车间内发热设备应设计安装在车间下风侧天窗下方的部位,把操作岗位设计在热源上风向。
  高温作业车间的选位与布置,其设计应按车间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夏季主导风向与高温作业车间长轴的夹角不应小于45°。
  第4.3.4条 寒冷地区的车间外墙、屋顶及多层厂房中各层楼板等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防止冬季室内出现结露现象,炎热地区热加工车间则应注意隔热要求和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4.3.5条 有毒作业车间的墙面、地面、柱子和天花板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装修,加设保护层,方便清洗,防止有毒物质吸附;粉尘作业车间的地面应平整,不易积灰,便于清扫冲洗。
  第4.3.6条 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声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第4.3.6.1条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辐度大、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第4.3.6.2条 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计隔室集中操作,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
  第4.3.6.3条 噪声强度超过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第四节 防毒设施施工设计

  第4.4.1条 在同一车间布置散发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应把毒性大的与毒性小的作业岗位分开,并应把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的下风侧。在多层建筑内设置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散发有害物质的作业应置于多层建筑物的上层。
  第4.4.2条 贮存和计量有害物质的容器和反应过程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上的尾气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米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