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第3.2.2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避免相互影响和污染。
  第3.2.3条 生产区内应将热加工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尘的车间与产毒的车间分开布置,高噪声车间应布置在远离生活区的厂区边缘。
  第3.2.4条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和厂前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第三节 厂房和设备布局

  第3.3.1条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3.3.2条 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第3.3.3条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车间墙体应加厚,隔音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应符合隔声吸声要求。
  第3.3.4条 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按放射场所的有关规定布局。
  第3.3.5条 在同一厂房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下风侧。
  第3.3.6条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第3.3.7条 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业用槽应靠近车间的外墙。
  第3.3.8条 产生振动、噪声、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第3.3.9条 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而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

第四节 卫生防护设施

  第3.4.1条 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3.4.2条 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第3.4.3条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
  第3.4.4条 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3.4.5条 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第3.4.6条 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坡向排水系统的一定坡度。
  第3.4.7条 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 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第3.4.9条 设计中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GB5003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第3.4.10条 车间采光照明应分别按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第3.4.11条 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第3.4.12条 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
  第3.4.13条 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说明书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