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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第2.3.1.1条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2.3.1.2条 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各车间的生产特点,有害物质的毒性类别,有害因素的特征,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生产性质及各车间的联系等因素分区合理布置。
  第2.3.1.3条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应分开布置,主要噪声源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应远离厂前区和生活区。
  第2.3.2条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

第四节 卫生防护设施

  第2.4.1条 产生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和隔离措施,避免直接接触,采取远距离操作。
  第2.4.2条 根据生产工艺和有害物质特性,采取防尘防毒局部通风和全面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扩散,使车间空气中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2.4.3条 从发生源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已颁布的各类废气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2.4.4条 车间的防高温、防寒、防湿的技术措施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作业地点温度、湿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2.4.5条 尽可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工艺过程和设备代替强振动、高噪声工艺过程和设备,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要求。
  第2.4.6条 生产装置采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时,在不影响仪器仪表性能的条件下,宜采用辐射强度和能量较低的放射性同位素作放射源,应密闭放置,并设安全标志。
  第2.4.7条 车间的放射卫生防护以及其它各种物理因素的防护,应按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470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10437《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GB10435《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2.4.8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2.4.9条 工业企业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处理和处置,消除或控制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

第三章 初步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一般情况、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资料,其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工业卫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内容为:
  a.设计中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的卫生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b.建设项目的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
  c.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d.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但对于因工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e.根据生产特点和卫生级别、职工人数及构成,设置生活卫生设施,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厕所、医疗室和工业卫生室及其设备。
  f.写明用于工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经费概算及占工程投资总额的比例。
  g.存在问题。
  第3.1.2条 凡不经可行性研究阶段而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按第2.2.1-2.2.4条进行厂址选择的卫生学预评价。
  第3.1.3条 初步设计经卫生学预评价后,须由卫生监督部门签署卫生监督文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附录D)。
  第3.1.4条 建设项目中用于卫生防护设施及生活卫生设施的经费,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制专项概算,列入建筑项目总概算内。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作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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