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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1994年6月30日 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
  第1.0.3条 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 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规范涉及的工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分的类型分类。
  第2.1.2条 本规范可行性研究阶段卫生审查必须遵循城乡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对工业、居住、文教卫生、商业、仓储、运输等功能分区进行全面规划,防止或减轻工业污染因素对城乡的污染和危害,保护居民健康。
  第2.1.3条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设有工业卫生篇章。
  第2.1.4条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第2.1.5条 工业企业与卫生防护设施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费用,应包括在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费用内。

第二节 厂址选择

  第2.2.1条 根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以及水文、地质、气象和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进行工业企业选址。
  第2.2.2条 厂址选择应防止工业粉尘、有害气体、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和物理因素等,对居民的生活、学习、文体活动环境的污染,保护居民身体健康。
  第2.2.2.1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保证居住区受污染的机会最少。
  第2.2.2.2条 产生有害气体、恶臭、烟、雾、粉尘以及噪声、振动、微波辐射等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内和居住区边缘建厂。
  第2.2.2.3条 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不得设在市区内。
  第2.2.2.4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不应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防止工业废水的排放污染水源,保证下游最近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地面水质卫生要求。
  第2.2.2.5条 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应避免选在废弃物易渗漏、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防止污染水源和土壤。
  第2.2.3条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11666及与此相关的国家标准实施。
  第2.2.4条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2.2.5条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

  第2.3.1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兼顾其各自的功能同时规划,布置原则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及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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