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1994年7月20日)
经专家组研究,对《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中第33号物质“吡啶硫酮锌”作如下补充:
作为防腐剂使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仍为0.5%;作为去头屑洗发产品使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本标准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