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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只能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

第五章 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工作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须报部的报表有:
  1.每年新增单价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统计表;
  2.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
  3.单价万元以上调剂、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统计表;
  4.部管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使用记录。
  以上报表要求每年1季度内报上年度执行情况。

第六章 事故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凡在仪器设备供应、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解决仪器设备维修中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有明显成效和实用价值者;在单机使用管理中,严守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完好率和使用率均保持先进水平者等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做为晋升的参考。

  第四十四条 由于计划不周、购买不当、提货验收不及时、丢失档案资料、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领导官僚主义等,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无法使用和长期积压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事故应及时处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执行。对重大恶性事故及处理情况要报部备案。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应将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状况,做为考核有关领导工作成效的依据之一。同时也做为各单位评比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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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失效] 19930316
2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60920
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9950707
4 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19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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