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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填写维修记录。
  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
  4.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
  5.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要保证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修和零配件费用,其数额应根据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经费情况,按仪器设备总金额的2%——5%提取,并设专科目,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

六、调剂报废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降级使用:
  1.仪器设备尚能使用,但性能变差,或因缺零配件不能正常运转。
  2.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寿命周期,经常出现故障,但未达到报废条件,或修理费用一次超过其修复后价值的60%者。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报废品:
  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公害又不能维修改造者。
  2.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者。
  3.原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调剂品:
  1.购买超过需求,且半年以上库存未用。
  2.由于工作变更而不再使用者。
  3.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 调剂、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参照(87)卫计字第14号《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部直属单位要将单价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每年汇总报部。

  第三十九条 调剂、报废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单价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鉴定表,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准。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凡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积压仪器设备须报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其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还须经海关批准。对可家用仪器设备的处理,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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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失效] 19930316
2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60920
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9950707
4 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19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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