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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可采取中心实验(仪器)室或实行有偿使用,定额管理,基金制等办法。并注意解决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卡。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要有详细的使用记录。使用人员一定要经技术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1.筹购资料:论证报告、订货卡片、合同、验收报告。
  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说明书,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3.使用管理资料:操作规程及保养规定,使用和维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仪器设备调出调入时要手续齐全,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有关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九条 部管仪器设备要有零配件、消耗品的使用记录,其他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自定。逐步过渡到实行经济核算。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配。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妥善保管。

五、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日常维护保养上。应十分重视维修队伍的建设,建立相应的维修机构。

  第三十三条 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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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失效] 19930316
2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60920
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9950707
4 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19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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