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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十、报送新药研制计划问题
  为做好新药申报和审查的协调工作,新药研制单位必须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送下1年内预计将要申请临床研究或生产的新药及新辅料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汇总整理后,按附件3所列统一格式报卫生部药政局,抄送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典委员会。

  十一、新药的批准文号问题
  经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药,其批准文号格式如下:
  试生产的新药:(年号)卫药试字 号
  正式生产的新药:(年号)卫药准字 号
  其中编号前注“X”者为西药,注“Z”者为中药,注“S”及生产企业所在地简称的为生物制品,注“J”者为进口原料药生产的制剂,注“F”者为辅料。

附件1: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


  附件2:新药申请表及申报资料注意事项(略)
  附件3:新药研制计划报表(略)

附件1:        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


  1.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外文名、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辅料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的综述。
  2.确证其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图谱、对图谱的解析及有关文献资料。
  3.制备的工艺路线、反应条件、精制方法,以及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标准,动、植、矿物原料的来源、学名。凡制备工艺与主要参考文献不同者,应提出修改的依据。
  4.理化常数、纯度检验、含量测定等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证明该辅料作用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一般药理研究和生物活性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的影响及刺激性试验。
  7.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否进行该项研究参见《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申报资料项目的说明)。
  12.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考查在制剂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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