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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 内贸成联字〔1998〕第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甲级机电设备成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及各甲乙级机电设备成套单位,机械工业系统直属公司、设计研究院(所)和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在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设备监理制度”的精神,为了保障大中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按质、按时、按资建成投产,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设备市场的管理,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决定在全国推行设备监理制度,现将《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备监理(以下简称设备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各阶段,对建设工程设备成套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设备监理是以提供信息、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性服务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当事人合法签定的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执行本规定的技术依据。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设备监理管理体制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监理制度。
  第七条 设备监理工作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和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共同组建设备监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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