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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公司系统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筹备召开优质服务活动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各项先进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农机公司对本省系统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各省系统推荐申报的先进单位、集体与个人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在系统内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活动的办法,各级农机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自己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在全国优质服务活动中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产生,采用单位自检与联评相结合的办法。凡自检合格,可自下而上向上一级公司申报。省、地(市)级公司根据名额和条件进行评选和推荐上报。
  第十九条 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先由省公司自查申报,再由中国农机流通协会和中国农机总公司统一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申报。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条件评选先进,确保先进性。

第五章 先进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先进单位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各条内容和文明道德规范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在当地企业中居先进水平者;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勇于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善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效益有明显提高,企业发展有实力、有活力、有后劲;
  (三)在优质服务活动中,做到服务质量规范化并取得显著成绩,有较好的企业特色和形象;
  (四)企业管理水平高,基础工作扎实,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好,职工对企业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意识;
  (五)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创利税额均居于本省系统领先水平;
  (2)是当地党、政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或先进企业;
  (3)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未发生重大经济和刑事案件;
  (4)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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