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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
 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1991年2月19日 〔1991〕价重字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商品(以下简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节供求,满足需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各级农机公司及其它经营农机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农机商品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销售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构成。
  (一)购进价格: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即国家定价(国家统一定价、地方定价、临时价等)、国家指导价(浮动价、最高限价等)以及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
  (二)管理费:指农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装整理费、仓储保养费、商品损耗、工资、贷款利息及其它管理费用等项支出。
  (三)运杂费:指从供货单位仓库或从港口码头、车站交货到进货单位仓库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选择合理运输工具,按国家规定的各种运价和杂费标准核定。
  (四)税金:指国家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 边远地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可实行最高限价。边远地区的划分和最高限额补贴标准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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