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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日 技管许发〔1991〕第0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4)54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1984)526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人工牛黄的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该药品质量,做好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工牛黄在商业部归口管理的生化制药行业中是重点品种之一,是上百种中成药配方的主要原料。该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为了确保该药品质量,防止盲目布点,制止粗制滥造,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由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办”)负责审核发证,其它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三条 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及质量考核标准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制定工作由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办”)受“部办”委托,负责本地区内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的主要任务是:
  1.按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帮助企业提出申请;
  2.协助“地方办”对申请企业的评审工作,并对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检。
  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商业部和地方两级负责,以地方为主。
  第五条 “江苏生化制药检测中心”为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工牛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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