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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继续深化、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改革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继续深化、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改革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 〔91〕商社字第67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结合商业特点,对继续深化、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大中型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按照“稳定、充实、调整、改善”的方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1.认真做好新一轮承包衔接工作。到1990年底有80%左右的企业承包到期,各地要根据上期承包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考核。要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和承包合同内容认真进行审计,对上轮承包工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要进行清仓查库,对有问题商品和资金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不要把上轮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带到新一轮承包中去;要认真兑现合同,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2.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确定承包基数,要从实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是以本地区、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依据,参考企业承包前上缴利润平均数确定;二是以前三年(1988—1990)承包合同规定的平均上缴数或上期合同最后一年的上缴数为基础,适当调整后确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其递增率应同“八五”期间经济发展速度大体相适应。对上一轮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明显偏低的,或技术改造项目已发挥作用的,应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对上期承包基数偏高,经营情况不正常,技术改造任务重和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对批发企业,特别是一些因受外部环境影响,经营起伏很大,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的工业品批发企业,在确定基数时,要考虑市场形势和有利于其主渠道作用的发挥。新一轮承包基数原则上以1990年实际上缴数加以适当调整确定,超收部分上缴比例可适当提高。无论基数如何确定,批发企业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锐意改革,调整和改革组织结构和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更好地发挥国营批发企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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