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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1年2月20日 〔91〕基(储)字第10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系统(含粮食、供销,下同)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服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努力做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系统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商业部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

二、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近三年内(第一届可适当延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完整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其设计符合优秀工程设计评选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至少有两项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者,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八条 援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止下届评选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三、评选标准

  第十条 商业优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商业系统的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政策。
  2.有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综合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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