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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
 《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农字〔1995〕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农牧、水产)厅(局)、林业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华侨企业应参照执行。

附件:    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各级财政、国有农口企业主管部门和农口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这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近几年,不少地区和农口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扭亏增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亏损企业面和亏损额仍然较大。各地要认真总结扭亏增盈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提高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推动国有农口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
  一、加强领导,将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落在实处
  各地农口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继续推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在深入了解、研究本地区亏损企业特别是大户亏损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九五”期间以及各年度的亏损企业减亏、盈利企业增盈的指标和具体措施,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级农口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下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的指标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修改指标意见,按期对扭亏增盈的重点企业进行验收,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建立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关键在于建立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人。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干部都要深入生产第一线,亲自分析亏损原因,具体领导组织扭亏增盈工作。各级农口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把扭亏增盈工作作为考察企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成扭亏增盈目标的企业领导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扭亏增盈任务的企业领导通报批评,给予经济处罚;对长期亏损的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其中领导不力的干部降职或免职,不得易地做官。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扭亏增盈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日常工作中要了解、监督扭亏增盈工作的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加强支持的力度;每年核定预算时,要根据企业亏损状况和自身财力情况安排扭亏措施费,专项用作扭亏有望项目的生产经营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对企业由于价格因素、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或者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要在核实数据后拨给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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