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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1月20日 全企管(1988)1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8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53号)中“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达不到的企业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的精神,经有关部门商议,现对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考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大、能够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劳动人事部和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或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如百万吨煤死亡率、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等安全考评指标,报经劳动人事部同意后执行,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

  二、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小,难以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一)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二)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三、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四、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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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19890314
4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19890314
5 劳动部关于矿山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具体规定[失效] 19890101
6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失效] 19910826
7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19900525
8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石油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安全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01017
9 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审定工作细则(试行) 19881221
10 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19880324
11 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商业、商办工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199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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