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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42条 机车交接时,如因个别技术问题双方有不同意见,其处理标准应以原配属局、段的明文规定为准;若无明文规定,应以段修规程有关条文为基础双方协商,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第43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新配属段应履行原配属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原配属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驻厂(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了,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告知原、新配属局、分局、机务段及机车调度。
  第44条 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但原配属局(段)有明文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规定交接;同时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资料连同进行改造工作时拆下的原装配件一并交接;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在铁道部核准的条件下,可按现状交接。
  第45条 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作用良好、数量齐全;对不良不足者,亦可计价,由调出段支付给调入段(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者,可用国产代替)。
  第46条 铁路局之间相互调拨机车,国产机车(进口机车比照办理)调出局应根据调拨机车的实际走行公里结转机车检修费给机车调入局,在新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以下方法计算:
  该机型中修费用÷中修公里(下限)×中修后实际走行公里+该机型大修费用÷大修公里(下限)×新造或大修后实际走行公里
  机车在铁路局间无偿调拨时,其相应借款应同时转帐,由调入局列入长期借款并负担利息;有偿调拨时办法另定。
  在账务处理上调出、入局均按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接、交两局运用条件差异,接车局必须加以整修的项目,由接车局按本局要求进行整修,其费用和劳务等事宜由接车局负责。

机车回送

  第47条 铁路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铁路局所属蒸汽机车、内燃机车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铁路局所属电力机车在回送全程均为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回送全程不全是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所属机车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回送。
  第48条 新造或厂修的蒸汽、内燃机车出厂时,全部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的蒸汽、内燃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
  第49条 铁路局间调拨的蒸汽、内燃机车均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铁路局管内的调拨和出、入厂的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50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须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51条 有动力附挂的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工厂或机车所属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的铁路局总调度室、机车调度,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拍发电报告知途经的铁路局总调度室、机车调度,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各级调度应及时安排编挂计划,加速无动力托运机车的回送进度,不得扣压。
  第52条 沿途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接到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的电报后应及时安排按区段回送的计划,并与相邻分局调度所加强联系,共同掌握。各铁路局、分局行车调度、机车调度应随时掌握回送机车的动态,并在日班计划及机车周转图中作出明显的标示。各级机车调度应建立登记及汇报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机车所属段别及型号;始发地和终到地;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计划挂走的日期、车次;实际挂走的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铁路局机调每天16点前向铁道部机调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53条 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站调、机务(折返)段调度室的电话设备,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示、汇报机车回送情况。
  第54条 回送机车受阻时,回送机车乘务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和机调报告。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时,回送机车乘务员凭回送电报及工作证电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电报后,要及时安排回送。
  第55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回送时至少配备两班机车乘务员,以保证回送速度;沿途机务段(折返段)、机车乘务员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住宿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回送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第56条 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入机务(折返)段,应根据需要进行整备作业,所补充的燃料、油脂、冷却水,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段间进行清算,不得拖延拨付或拒付。回送机车在机务(折返)段的停留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并自行看火和打温。
  第57条 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出、入机务段时,机车乘务员应到机务段机车调度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态。如出、入段需要带道时,分局机调应提前布置,所在段应及时派带道人员。
  第58条 回送机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机调和邻近机务段机调报告,机务段应认真进行检查修理,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折返)段应及时向分局机调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分局机调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拍发电报。
  第59条 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按电报指定上油数量外应上满燃油,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出厂时的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不包含在机车购置费中,由工厂与所属机务段进行清算。
  第60条 铁路局所属的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见附件六之二)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六之一)。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守车前)。
  铁路局管内轨道起重机的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61条 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除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的区段外,应挂于本务机车的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5台。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自定。20‰以上的高坡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第62条 货运机车不准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快速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快速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随快速旅客列车附挂回送。
  第63条 蒸汽、内燃机车在电气化区段回送时,由所属机务段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教育和考核,签发合格证。电气化区段的各机务段调度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进行认真检查,传达安全注意事项。没有合格证的一律不准放行。
  第64条 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无动力托运时
  1.卸下摇杆、偏心杆及结合杆,十字头推至前方绑牢,固定合并杆、月牙板(轴油压油机传动杆装在月牙板上的机车不卸偏心杆,可卸除该侧半径杆,调整好轴油压油机各轴冲杆开度,关闭其他冲杆及汽缸油各冲杆)。
  2.主曲拐销及滑板涂软油,并加防护木条。
  3.卸下存煤,排净锅炉、水箱及各管系存水,清扫水箱内部。
  4.关闭重联塞门,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运转位,开放无火装置塞门,分配阀安全阀调整为200kpa,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标准的最大值。
  (二)内燃、电力机车无动力回送时
  1.电传动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的机械联接;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2.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切断制动阀与列车管的通路,开放无动力装置塞门,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标准的最大值,分配阀安全阀调整至150-200kpa。克诺尔型制动机手柄置于锁闭位,开放非常阀。
  3.内燃机车排净柴油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第65条 各类型机车办理单机、专列、附挂、托运回送,在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66条 无动力托运机车应由司机随车回送,并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

机车出租、出售

  第67条 租用单位租用机车时,应向铁路局提出申请,批准后,与承租机务段签订租用合同,办理交接。长期租用的机车应列入年度计划。出租机车不得转租。出租机车定期检修时,是否另派机车顶替,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非计价里程的线路上使用的机车应按出租办理,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自定。机车出售办法另定。
  第68条 机车租费,每台日为机车重置价的0.1%,按日收费(不足一日时,按一日计算)。延期使用,应另办理租用手续;提前退租,应事先通知。租用期间机车燃料、油脂、小(洗)修、临修等费用,乘务员工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机车和乘务员出入厂回送费用,均由租用单位承担。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不包括新线基建工程用)可不按出租机车办法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69条 机车备用分为长期备用和短期备用。“长期备用”指备用一个月以上的机车;“短期备用”指备用不少于24小时并不超过一个月的机车。备用机车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条件,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第70条 长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局批准。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分局批准。
  第71条 加入长期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时起,机务段应在五天内完成整备、防腐、防冻工作。由验收员、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为日勤制检查保养组长)、备用机车管理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作成书面记录(见附件九),并以电报通知铁路局,按整备完了的时刻开始转入。
  解除备用,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短期备用蒸汽机车在6小时内,内燃、电力机车在2小时内达到出段状态;各类型长期备用机车在48小时内(寒冷地区,平均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为72小时)达到出段状态。无火状态备用的蒸汽机车解除时间,自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00KPa时起计算。
  第72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尽量在机务段或折返段内集中停放,并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的养护维修制度。
  第73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
  1.洗炉,清除烟管、内火箱、烟箱、灰箱等内部各处的烟垢和炉渣,干燥后涂油。
  2.卸净煤水车及加煤机输煤槽内的存煤和砂箱的存砂,清除锈垢,分别涂废油或防锈漆。
  3.放净煤水车的积水,清除锈垢,干燥后,在油漆脱落部分涂防锈漆。
  4.打开汽包盖、洗炉堵及各阀,使锅炉风干,然后用炭火烘干锅炉及过热管。烤罐时,各板温度不得超过50℃,待锅炉全部干燥后,将干燥剂均匀放入锅炉内,并将汽包、洗炉堵及各阀安装严密。在水圈内外锅炉表面涂防锈漆。
  5.将各附属装置及管路排水阀全部开放,排净积水。放水阀、汽缸排水阀、遮断阀、各蒸汽止阀、热水泵、加煤机原动机及齿轮箱等解体检查、清扫、涂油。调整锅炉安全阀,使弹簧处于自由状态。
  6.汽室、汽缸、旁通阀的内套、鞲鞴、阀体及阀杆擦净后涂汽缸油。
  7.卸下风泵上下盖清扫涂油。
  8.卸下摇杆及偏心杆,擦净鞲鞴杆,涂软油,并用油纸包好。对滑板、曲拐销等擦净涂油,用油纸包好后,缚以木板防护。对滑动面及易生锈的部分涂工业凡士林。
  9.对制动阀、给气阀、减压阀、分配阀及各仪表、各软管等卸下检查,清扫后集中保管。接口涂油后,用木塞堵严。
  10.抽出各动轴油盒和取出各轴油润填料,集中保管,并对车轴涂油。
  11.排净压油机中的存油,清扫后封闭。对机械部、走行部各油孔清扫给油,并补齐油芯。
  12.对车架,车底各主要部件及弹簧装置,回动装置等清扫涂油。
  13.密闭灰箱、烟箱,封闭司机室,烟筒加盖。对汽笛、锅炉安全阀、发电机、风泵等装置进行设罩防护。
  (二)内燃机车
  1.待机车冷却水温度降至30℃~40℃时,将柴油机冷却水系统各阀及堵打开,排净各部件、管路内的积水。
  2.排净燃油箱及燃油管内的燃油。
  3.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箱、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油,牵引电动机抱轴承及齿轮箱油等,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4.打开空气制动系统各排水阀排出积水,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空气压缩机冷却器和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对电器部分的换向器和所有接触点涂工业凡士林。
  6.清除砂箱内的存砂,并清扫涂油。
  7.取下蓄电池,由蓄电池组集中保管。
  8.对烟筒、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孔、空气过滤器外部、牵引电动机通风口等加盖。
  9.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闭车门。
  10.每月进行一次柴油机盘车和溜轴。
  (三)电力机车
  1.检查、吹扫各电机、电器。
  2.清扫走行部金属摩擦部分并涂油。
  3.清扫蓄电池外壳、调整好电解液比重,连接板涂工业凡士林。
  4.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阀,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垢。
  5.主变压器、油浸调压开关及油浸励磁变压器保持规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将自动制动阀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关闭门窗,锁好车门。
  8.每月进行一次溜轴。

机车工具备品

  第74条 配属机车应按本规程附件的规定,配齐工具和备品。新造机车的工具、备品,由制造厂根据不同机型,按新造机车随车工具、备品的规定配齐。机车的工具、备品,应包括在机车固定资产价值内,由机务段工具室填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十),一份交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交工具组长),一份存工具室备查。工具室应定期会同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为工具组),对工具、备品进行检查、整修和补充。机车入厂时,工具、备品交厂方保管。长期备用机车的工具、备品交工具室保管。

第五章 机车乘务员的管理基本要求

  第75条 机车乘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身体健康,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所要求的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三)具有中专(技)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技术业务水平,达到部定机车乘务员“应知应会”的标准。

班组配制及管理

  第76条 对机车乘务员,实行运用车间、机车队、指导组、班组分层管理。机车乘务员的班组,包乘制为机车包车组,轮乘制为轮乘组。
  第77条 机车乘务员的定员和配备,由铁路局负责。各铁路局按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另配适当比率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率和后续培养率;
  (二)春节和暑期临客任务较大的机务段,可适当增加预备率;
  (三)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备用人数。
  第78条 一个区段内,运行图中规定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的旅客列车连续运行(中途无停站)4小时以上的,每班配二名司机轮流操纵,不操纵的司机代务副司机工作。
  第79条 实行包乘制的机车,每台可设包乘司机长一人;实行轮乘制的每3至5班可设轮乘司机长一人。司机长除执行司机本身职务外,还要领导包乘(轮乘)组全体成员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80条 机车司机的主要职责是:在机车队和司机长领导下,组织本机班按列车运行图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正点、平稳操纵,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煤、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检修登记簿等原始资料。机车副司机、司炉的主要职责是: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蒸汽机车副司机对司炉的工作负责技术指导。
  第81条 机车乘务员动态及包车情况,按附件的要求,机务段于每月末书面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每半年汇总一次报铁道部。

任用及晋升

  第82条 机车乘务员应从机车专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中录用,并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新分配做机车乘务工作的人员,经高中文化考试合格,再进入司机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学习一年以上,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担当乘务工作。
  第83条 机车乘务员在转换使用机车类型时,须经理论和实作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和副司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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