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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在用车安装后雾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
 做好在用车安装后雾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199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做好我局发布的《在用车后雾灯主要技术条件》、《在用车后雾灯安装技术规范》(公交管〔1998〕33号)的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部署,保证安装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用车后雾灯安装工作分为两个阶段:1998年3月至4月为人员培训和准备阶段;5月至8月为全面安装阶段。
  二、我局委托部交通管理科研所负责在用车安装后雾灯的技术指导工作。主要是对在用车安装的后雾灯进行检测、选型,并核发合格标记;对后雾灯生产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对进入市场的雾灯产品进行跟踪抽查,防止发生盗用、套用选定产品的企业名称、商标和产品型号;组织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装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和我局的有关规定,选用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检测合格的后雾灯企业生产的产品,切实保证安装质量,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各地要积极协助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做好雾灯生产的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工作。
  四、在用车后雾灯安装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省、地(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公开办事程序,积极为群众和单位提供方便。同时,大力宣传在用车安装后雾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各地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预算和核算,并积极协助各省物价部门编制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认真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等问题。
  各地在安装后雾灯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19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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