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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加强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199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1992年11月15日我部发布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通告》规定:“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从《通告》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公安交通规则管理部门认真执行《通告》的规定,依法监督检查安全带的安装、使用情况,有效地减轻了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程度,挽救了许多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的生命。这一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也引起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关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交通规则管理部门对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性及意义认识不够,宣传和监督检查不力,部分公安干警不能以身作则、带头使用安全带,致使不按规定系带安全带的现象有所增加。为充分发挥安全带有效的保护作用,切实加强对小型客车使用安全带的监督检查和依法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带管理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广大交通民警对使用安全带重大意义的认识。各地要把加强安全带使用管理作为当前强化管理、严格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宣传安全带的有效保护作用,督促驾驶员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努力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安全带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管理规定,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到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制定检查制度。各地要教育广大执勤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
  四、广大公安干警特别是交通民警要带头使用安全带,为驾驶员做出表率,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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