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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转发《全国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转发
 《全国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1)交公安字237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港所在市公安局:
  现将《全国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港口是国家交通大动脉的重要部位,港口道路交通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涉外性,其安全畅通与否,直接影响着港口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大力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纳入正规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以适应港口生产和建设发展的需要。

                          1991年3月23日
          全国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1年1月12日)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至十二日,交通部公安局在广州市主持召开了全国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长航公安局、沿海港口公安局主管局长,交通科、队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十二个沿海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会议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港口道路交通管理情况,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讨论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部公安局《关于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90〕公交管第110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
  会议认为,近十余年来,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有十五个港口公安机关成立了交通管理科(交通警察队),有交通干警二百二十八人。近年来,将港口道路交通纳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范围,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实行综合治理,加强了正规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使港口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和交通堵塞现象明显减少,为港口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作出了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港口交通管理机构不健全,警力普遍不足,人员新,缺乏正规培训,装备差,不适应工作需要;二是许多港口道路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管理不正规,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规章不完善;三是有的地方尚未将港口交通警察队列入当地交通警察队序列,职责权限不够明确,不能有效地开展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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