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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
 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治(1998)6号 1998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路风建设,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建立有效的路风管理和约束机制,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发生下列路风问题的到部交班:
  (一)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
  (二)批评投诉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路首位的;
  (三)路风问题性质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交班会由部路风办负责,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交班会由部主管领导主持,部内有关部门参加。主管部领导不在时,委托路风办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责任单位到部交班,要由路局(集团公司)或分局(总公司)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带队,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主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应经部主管领导同意。一年内已有两次到部交班的单位,再行交班时,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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