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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1998修订)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治(1998)6号 1998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杜绝以车谋私现象,推动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车谋私”,主要指铁路单位或个人,凭借职权或通过其他关系和手段,以车皮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条 铁路单位和职工都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不断提高客货服务意识和质量,以大局为重,把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以车谋私。
  (一)严禁审批车皮计划、配车调车等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直接或间接索要和接受货主钱物。
  (二)不许铁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倒卖或变相倒卖车皮;不许各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影响,干扰请车配车工作。
  (三)严禁将车皮计划,特别是通过限制口的车皮计划,违反有关规定,分配给路内外企业或个人,从中非法牟利。
  第四条 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审批要车计划、配车调车等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讲求效益、效率”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审批要车计划,做好调车配车工作。
  (二)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要车计划和配车调车。
  (三)增强办理请车配车的透明度,按时把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在必要范围内公布,接受路内外监督。
  (四)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有责任心又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车皮计划审批和调车配车工作,并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第五条 车站和车站职工不得利用组织进货、报批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调车、调送货位、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职权,刁难货主,索要和接受钱物。
  第六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视完成运输任务为应尽职责,不得接受和私分地方部门、厂矿企业及其他货主或路内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七条 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严守法规,做到利国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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